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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及法律适用研究 - Softcover

朱明

 
9787565328381: 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及法律适用研究

Synopsis

《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及法律适用研究》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师所著研究专著,以网络安全执法为研究对象。《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及法律适用研究》共分五章: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法概述、信息网络安全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处罚、网络犯罪及其法律适用、网络群体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适合相关领域工作人员学习使用。《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及法律适用研究》: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和处罚原则(一)犯罪概念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概念有明确的规定,这是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的基本依据,也是认定网络犯罪的依据。《刑法》第13条规定,所谓犯罪就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刑法学的教科书一般认为这一概念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①。这三个特征已经明确区分了罪与非罪,特别是对于界定网络犯罪行为具有指导意义。(二)网络犯罪的特点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网络犯罪问题的深入,学者们对什么是网络犯罪作了很多探讨。有认为网络犯罪是纯粹针对网络的,局限于我国《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的规定;也有认为网络犯罪还应当包括利用网络所进行的犯罪②。笔者认为是否属于网络犯罪应从犯罪行为或结果是否主要在网络上发生为主。例如利用互联网盗窃金融机构,其行为和结果主要在网络上发生和完成,应当界定为网络犯罪。此外网络犯罪的概念只是一种统称和说法,不能将其与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规定一样使用犯罪构成去解析。网络犯罪在大多数情报下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只能在分析具体的网络犯罪行为时使用犯罪构成的理论进行解析才有意义。关于网络犯罪的特点,人们也有很多研究,比如认为网络犯罪呈现四大特点:隐蔽性强、犯罪空间跨度大、上下游犯罪交织和危害严重①。此外也有观点认为网络犯罪还有空间虚拟性和智能性的特点②。但是笔者认为所谓的虚拟性是不存在的,虚拟性就意味着侦查的不可能性。一个一个网络案件的被侦破,证明了网络犯罪空间的实体性。因此综合来看,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空间性、智能性、犯罪交织性和危害严重性等特点。(三)网络犯罪行为刑法处罚的基本原则我们都知道我国《刑法》规定了三条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三条原则同样适用于网络犯罪行为的处罚,但是由于网络的技术性、复杂性和开放性,如何更好地适用这三大基本原则其实也是难点。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为例,在信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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