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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法研究 第5辑 - Softcover

王次宝,张卫平

 
9787561535905: 民事程序法研究 第5辑

Synopsis

《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五辑》是专题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学术文集,共收录论文及其他文章二十余篇。收录的文章形式较多,既有理论研究的论文,也有研究生毕业论文,国外诉讼制度介绍文章,国外文章的译文,调研报告及地方法院的工作规定等。近年来,司法界不断有新的理念和提法冒出来。但笔者注意到,其中有的提法并不是全新的,而是重提而已,例如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些理念的重提似乎意味着一种司法理念上的“回归”,意味着我们过去的路向有些问题。在这些提法中,一个很重要的提法是“人民法官为人民”,联动的口号是“做一个人民的好法官”,更高的要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或“一心为人民着想”、“心系人民群众”等。这些口号的实质是强调法官和人民的关系,带有新形势下重新定位的意思。我们的司法裁判机构叫做“人民法院”,字面的意思应当是人民的法院。法官是法院的法官,法官也应当是人民的法官,人民的法官为人民是一种很正常的逻辑。那么,我们为什么会在当下再次强调人民法官为人民,做人民的好法官呢?从一般情形而言,通常是提倡什么,就意味着所提倡的东西的稀缺或缺失,否则没有必要提倡。从现实的情形看,我们面临着这样的司法现实,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司法腐败已经成为一种相对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按照我们的理解,司法领域中的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缺乏职业道德操守腐败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均反映出一种对人民的极端不负责,这样的法官不再是人民的法官,不再是为人民服务的、为人民谋利益的法官,而是为个人谋私利的法官。(一)审级制度与平衡各级法院职能之间的关系多数国家在审级制度的设计技术上都遵循着一些共同原理,“其核心是:维护塔形结构的平衡、构成权利与权力和权力与权力的相互制约、形成良性循环的救济机制。”①这种审级制度的塔形结构表现出以下几层意思:第一,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对设置存在不同级别法院的法院体系的内在要求。对初审的过程和结果而言,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意味着从立法技术上应该设置一种可以对初审进行复查和监督的程序,即上诉程序。从程序的正当性出发,这种复查与监督的程序显然不应当由初审法院自己来实施,而应由其他的法院来实施。如果由其他平行的法院来进行复查和监督,难以达到立法的预期效果几乎是肯定的,难以得到民众的认同也几乎是肯定的。只有把这种复查和监督权交给更具司法权威的法院,立法的预期目标才可能实现,而“更具有司法权威的法院”应当是也只能是初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因此,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对诉讼程序的技术要求便是设置级别不同的上级法院,正因如此,所谓的复查与监督程序被称之为“上诉程序”——这也正是设置不同级别法院的原因,不管这种原因源于人类最初的朴素的自然正义观,还是源于近现代的理性的司法正义观。在本质意义上,设置级别不同的法院的目的在于实现对初审过程及结果的复查和监督,顺理,设置级别不同的法院体系则是顺应审级制度需要的产物。所以,设置级别不同的法院体系与确立审级制度共同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理念。第二,不同级别的法院承载着不同的审判职能。具体而言,处于塔基的法院因其设置的目的就是直接处理案件,所以其职能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即只对案件直接进行审判。相对而言,所有的上级法院的职能都随着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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